
每年的四月,富信團隊除了處理成立公司的申請之外,富信的稅務部門亦會收到大量的報稅查詢,如公司報稅,但更多的是查詢有限公司如何慳稅。因此富信教室的10個開公司減稅方法系列再次與大家見面。
今次我們會分享公司的虧損,其實公司的虧損也是減稅方法之一。你可能會問,何解? 其實在香港,無論獨資、合夥業務,甚或有限公司,只要是虧損,都可以把一個年度的虧損結轉到下一個年度,以抵銷將來的業務利潤。因此有人會問,可否購買虧損公司的全部股權,然後注入利潤將虧損抵銷呢?
實情上,曾有很多公司用以上情況避稅,而且情況猖獗,因此稅局在稅務條例加入新的一條,如果虧損公司嘅股權變更是主要為了避稅,稅局有權撤銷虧損扣稅額。看看在稅局舉的例子:
例子1
於香港成立的公司-1及公司-2均是同一控股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公司-1於中環持有及經營一間提供獨特菜式的高級日本餐廳。該餐廳的名字反映其菜式的風格並已被註冊為公司-1的商業名稱。公司-2於灣仔持有及經營一間大眾化的意大利餐廳並已註冊其商業名稱。
公司-1 招致稅項虧損。其後,公司-1與公司-2跟據《公司條例》第681條合併,公司-2成為合併後的公司。
假如公司-2於合併後,隨即將公司-1所經營日本餐廳的處所改為提供意大利菜式並沿用意大利餐廳的商業名稱,則未能符合相同行業測試。合併後與合併前所經營的業務是否相同視乎第二間餐廳的業務實際上與第一間餐廳的業務的相似程度。一般而言,開設一間意大利餐廳並不等同為抵銷的課稅年度內為合併前相同但已擴展的業務。
假如公司-2於合併後隨即使用相同的商業名稱繼續持有及經營該日本餐廳,但將該處所的一半地方以其意大利餐廳的商業名稱提供意大利菜式,則可被視為符合相同行業測試。承轉自公司-1的稅項虧損可用作抵銷公司-2源自經營繼承公司-1的日本餐廳而獲得的利潤,但不可用作抵銷源自經營兩間意大利餐廳而獲得的利潤。
例子2
於香港成立的公司-3及公司-4均為一間美國控股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公司-3和公司-4分別將相同貨品售予不同地區的客戶。公司-3負責大中華區的顧客而公司-4則負責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的顧客。公司-4招致稅項虧損。其後,公司-3與公司-4根據《公司條例》第681條合併,公司-3成為合併後的公司。
由於公司-3和公司-4售賣相同貨品,假如其營運模式沒有明顯差別,可被視為符合相同行業測試。於合併後售賣貨品予大中華地區的顧客可視為公司-4透過自然增長而擴展的業務。承轉自公司-4的税項虧損於合併後可用作抵銷公司-3的應評税利潤。
根據《稅務條例》第 61B 條,針對將有累積虧損的法團售予在業務上獲得利潤的法團的情況。虧損法團的擁有權一旦變更,新股東可將獲利的業務撥歸虧損法團,利用累積的虧損去抵銷所得的利潤。若稅務局局長信納股份擁有權改變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為了利用累積虧損餘額而獲得稅項利益時,稅務局局長可以根據這條款拒絕以虧損抵銷利潤,從而限制此等避稅的做法。
我們不鼓勵企業的收購只為了利用稅務虧損,但若其他商業因素配合,稅務虧損也可以是其中的一個好處。
這篇是富信的10個開公司減稅方法之第3章,我們往後仍會不斷分享合法合規的減稅或避稅方法。若對成立公司或公司報稅有問題,歡迎隨時致電富信專業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