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僱人士利得稅
簡單來說,自僱人士是為自己工作,在沒有任何僱傭關係下,如果你從買賣貨品、提供專業或個人服務賺取入息,你就會被視為經營行業、業務或專業,亦即自僱人士。自僱人士可以是東主(俗稱「無限公司」)或是合夥業務的合夥人。
作為自僱人士,你須就獨資業務或合夥業務賺得的應評稅利潤課繳利得稅,你須要:
- 填寫及提交報稅表,以申報業務利潤或虧損
- 繳付你的稅款
- 根據你的會計紀錄擬備帳目
- 備存足夠的業務紀錄至少7年
- 如你的業務已結束,你須於1個月內通知稅務局
- 除非已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否則你應於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你須要課稅
- 如你的地址有所更改,你須於1個月內通知稅務局
若你以法團或合夥業務形式,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又或某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須以你的名義課稅,你必須填報以下的利得稅報稅表(如適用),以申報應課的利得稅:
- 利得稅報稅表-法團(BIR51)
- 利得稅報稅表-法團以外的人士(BIR52)
- 利得稅報稅表-有關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BIR54)
不依期提交報稅表
在任何情況下,根據《稅務條例》,如果納稅人在評稅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後仍未繳交第一期稅款,第二期稅款將被視為立即到期論。而評稅通知書內尚未繳付的應繳稅總額將全數被視為欠稅,稅務局可採取法定追稅行動,包括徵收5%附加費、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及進行法律行動等或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