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
如你因出租本港的物業而收取租金,就須要履行業主的稅務責任。你可在此檢視更多關於業主稅務責任的資料。
業主須履行的稅務責任
作為業主,你須履行以下的稅務責任:
- 填寫及提交報稅表,以申報租金收入
- 繳付你的稅款
- 保存租務紀錄至少7年,例如:租約、租單副本、繳付差餉的收據、有關修改租約及追討欠租的文件
- 在出售業權的1個月內通知稅務局
- 如你須課稅,應以書面通知稅務局,除非你已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
- 在更改地址的1個月內通知稅務局
稅務局會向聯權業主、分權業主、法團及團體發出物業稅報稅表。如果你的物業是全權擁有,你的租金收入應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內申報。
物業稅報稅表有以下兩種
- 物業稅報稅表─由法團或團體擁有的物業(BIR58)
- 物業稅報稅表─由個別人士聯權或分權擁有的物業(BIR57)
不依期提交報稅表
在任何情況下,根據《稅務條例》,如果納稅人在評稅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後仍未繳交第一期稅款,第二期稅款將被視為立即到期論。而評稅通知書內尚未繳付的應繳稅總額將全數被視為欠稅,稅務局可採取法定追稅行動,包括徵收5%附加費、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及進行法律行動等或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