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利得稅
利用香港公司經營任何業務、服務獲得來自於香港的利潤均需納稅。反之,取得來自海外的利潤則無須在香港納稅,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無須納稅。而售賣資本性資產所獲利潤或蒙受的虧損亦無須納稅。
香港稅務局的要求有盈利能力的香港公司每年提交一次報稅表,並且附上經香港會計師公會之執業會計師審計後的財務報告。對於暫時沒有盈利能力的公司,亦要求每年提交一次經過審計的會計報告,但是在時間上則沒有盈利公司那麼嚴格,會給與一定的寬限。如果沒有經營的公司則可以提交一份零申報報稅表。公司一旦開始經營了,就會被要求必須做賬並審計才能報稅。稅收條例規定香港公司對於海外所得可以申請豁免利得稅。
利得稅稅率
- 獨資或合夥企業利得稅稅率為15%
- 有限公司利得稅稅率為16.5%
報稅時間
首次申報利得稅
香港有限公司公司自成立後第十八個月,稅局將發出這間公司的首次利得稅表。根據稅表的記載需要在一個月內提交。但是在隨後的說明中會告知公司自動被申請延長2個月的時間,也就是說公司首次利得稅的申報時間為3個月內。
再次申報利得稅
正常運作的公司,再次收到利得稅表的時間通常是在首次申報利得稅的次年4月1日後的一周內。首次申報利得稅不盈利的公司,在首次申報利得稅後的第二或者第三年的4月1日後的一周內。
再次申報利得稅的時限
在收到稅務局發來的稅表,如果公司繼續或者發生停業,需要在一個月內提交利得稅零申報稅表。如果公司有經營,則需要根據公司是否盈利向稅局申請延期,具體可獲得最遲提交稅表的寬限時間大致如下
俗稱 | 財務年結 | 提交日期可延至 |
---|---|---|
N類 | 非D類及M類 | 並無延期 |
D類 | 12月31日 | 8月15日 |
M類 | 3月31日 | 11月15日 |
M類(蒙受虧損的個案) | 3月31日 | 1月15日 |
不依期提交報稅表
在任何情況下,根據《稅務條例》,如果納稅人在評稅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後仍未繳交第一期稅款,第二期稅款將被視為立即到期論。而評稅通知書內尚未繳付的應繳稅總額將全數被視為欠稅,稅務局可採取法定追稅行動,包括徵收5%附加費、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及進行法律行動等或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