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香港這個樓價長期高企的地方,很多人仍會考慮應否成立有限公司購買物業。作為開公司專家,富信亦常被問到這問題。今期富信教室就來分享一下這熱門話題,到底成立有限公司買樓有著數嗎?
上回提到香港以往以成立有限公司持有物業收租比個人持有物業收租有利,但近年香港政府推出一系列的印花稅,我們就來介紹這一系列的印花稅。
關於物業買賣印花稅
只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購買住宅物業,在簽署「買賣協議」時並沒有擁有其他香港住宅物業,即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居民。
樓價(HK$) | 從價印花稅(舊)(SD) | |
---|---|---|
超逾 | 不超逾 | |
$2,000,000 | $100 | |
$2,000,000 | $2,351,760 | $1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10% |
$2,351,760 | $3,000,000 | 1.5% |
$3,000,000 | $3,290,320 | $45,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10% |
$3,290,320 | $4,000,000 | 2.25% |
$4,000,000 | $4,428,570 | $9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10% |
$4,428,570 | $6,000,000 | 3% |
$6,000,000 | $6,720,000 | $18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10% |
$6,720,000 | $20,000,000 | 3.75% |
$20,000,000 | $21,739,120 | $750,000+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10% |
$21,739,120 | 4.25% |
「額外印花稅」(SSD)
政府在現有的從價印花稅之上,引入一項在物業轉售時適用的「額外印花稅」(SSD),在購入後36個月或以內轉售的任何價值的住宅物業;並向有關交易應繳的「額外印花稅」按不同的物業持有期分為三級逆進稅率:
- 假若有關物業持有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20%;
- 假若有關物業持有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5%;以及
- 假若有關物業持有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0%;
「買家印花稅」(BSD)
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包括本地及海外公司)購買住宅物業均須繳交新增的「買家印花稅」(BSD)。 「買家印花稅」在現有的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之上對所有住宅物業徵收,稅率劃一為15%。「買家印花稅」適用於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包括本地及海外公司)購買住宅物業。所有有限公司,不論其股東和董事的居民身分,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均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雙倍印花稅」 (DSD)
200萬元或以下的交易,印花稅的稅率將由100元增加至交易額的1.5%;其他交易的稅率全面增加一倍,最高的稅率由交易額的4.25%調整為交易額的8.5%。除了指定豁免之外,新稅率適用於所有個人或公司購買住宅或非住宅物業的交易。
但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購買住宅物業,在簽署「買賣協議」時並沒有擁有其他香港住宅物業,可獲豁免繳付新增的稅率,只須按現時的稅率繳付印花稅。
代價款額或價值 | 收費 | |
---|---|---|
超逾 | 不超逾 | |
$2,000,000 | 1.5% | |
$2,000,000 | $2,176,470 | $30,0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20% |
$2,176,470 | $3,000,000 | 3% |
$3,000,000 | $3,290,330 | $90,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20% |
$3,290,330 | $4,000,000 | 4.5% |
$4,000,000 | $4,428,580 | $18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20% |
$4,428,580 | $6,000,000 | 6% |
$6,000,000 | $6,720,000 | $36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20% |
$6,720,000 | $20,000,000 | 7.5% |
$20,000,000 | $21,739,130 | $1,500,000+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20% |
$21,739,130 | 8.5% |
財政司司長於 2016年11月4日宣佈,政府將修訂《印花稅條例》以調高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稅率至劃一15%。根據政府的建議,任何在 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新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稅率劃一為物業的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 。 主要獲豁免的情況是取得有關物業的人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她在取得該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在該等情況下,「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將繼續適用。現時為轉換唯一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而設的退還部分稅款的機制亦會保留。
如有限公司〔不論其股東和董事的居民身分〕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取得住宅或非住宅物業,除非有關交易獲豁免,否則,須以第1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