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富信的董事出席香港其中一個大型盛事 – 十分關愛基金會周年慈善晚會,當晚出席的人仕為城中的商界名流大亨。而其中最有名的環節定必是慈善拍賣,但今次文章的主題與當晚活動無關,主要想藉此打開本次關於成立慈善團體的題目。
關於如何成立慈善團體,我們要先從慈善團體的法律形式去考慮。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當然以開公司作最普遍:
香港立法機關成立的法定團
現在以這形式成立的法人團體非常罕見,因為要通過立法機關而成立的都是歷史上的大型慈善機構,例如,東華三院乃憑藉<東華三院條例>(香港法例第1051章)而成立,或救世軍大將則憑藉<救世軍條例>(香港法例第1062章)而成立。
社團
根據<社團條例>(香港法例第151章)登記,由警務處社團事務處牌照課負責接受申請及審批。社團是不屬法團的團體。有別於法團的團 體(如公司),其成員及幹事可能為社團引起的責任負上無限個人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
其成員的責任限制在其有的股票中仍未清付的部份。例如,王先生以HK$1,000代價認購某公司一股,他收到股票時支HK$700,公司可接着聯絡王先生要求其支付HK$300。當王先生再支付HK$300,他對公司的債務就再無責任,即使公司不能完全負擔自身債務。這種法律形式,對一些希望註後仍可彈性吸納新投資者的社企,相當合適,因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據組織章程細則隨時發行新股吸納新投資者以增加資本。另外,在股份有限公司內,股東的表決權按照其擁有的股票數目分配,一般是一股一票。而公司只須要有一名董事即可。
擔保有限公司
公司清盤時,成員的責任受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所限,成員僅須承擔其在章程細則中承諾分擔公司資產的固定數額。在香港,絕大部份的慈善團體以擔保有限公司方式營運,主要因為這種法律形式合資格申請稅務豁免。另外,在擔保有限公司,同一類別的各成員皆有同等的表決權,即是一人一票。有別於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須要有最少兩名董事。
下期再分享社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的比較,另外如何申請稅務豁免。若對開公司有問題,可隨時致電開公司專家富信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