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 之【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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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開公司專家,對於實施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我們有必要花點篇幅為大家講解,上回說到怎樣定義重要控制人,詳細可參閱成立公司-之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上篇。本次分享登記冊應有的內容,根據公司注冊處的要求,登記冊須載有的內容包括:

  • 姓名
  • 通訊地址、身分證號碼(如沒有身分證,護照號碼和簽發國家)
  • 性質、註冊編號、成立為法團的地方及註冊辦事處地址 (若重要控制人為一間有限公司)
  • 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
  • 對公司的控制的性質

而登記冊亦須填上指定代表的姓名及聯絡資料。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自然人可以擔任公司的指定代表。公司亦可委任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擔任公司的指定代表。

而登記冊應放在何處?

公司注冊處也有規定,除非登記冊備存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公司必須在登記冊首次在有關地方備存後,或在備存的地方有任何更改後的 15 日內,通知公司注冊處。

而以上的新規定適用於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或《舊有公司條例》 成立及註冊的公司,除上市公司外。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被處第 4 級罰款 (即 25,000 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被處 罰款 700 元。若對成立有限公司或重要控制人有問題,請隨時與我們開公司專家的團隊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