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 之【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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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司註冊處發佈了兩項極為重要的新規定,第一為實施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及 委任「指定代表」, 第二「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新發牌制度,兩項的新規定將於2018年3月1日實施。作為開公司專家,我們有必要花點篇幅為大家講解這兩項的新規定,因為其中關於開公司的流程的部份,將來所有的服務商絕對要增加工作以了解客戶的背景及風險才能開公司

這次先來分享實施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項新規定要求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 (公司註冊處、香港海關、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稅務局、保險業監管局、廉政公署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查閱。

所以我們首先要知道甚麼是重要控制人。根據公司註冊,如某人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簡單來說,若一間小型私人公司有兩位股東,每人持有公司50%的股份。即兩位股東均為公司的重要控制人。他們的詳情均須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而若一間小型私人公司,只有一名股東,為一間名為P Limited的香港公司,而Peter透過P Limited有重大控制權,Peter也屬公司的重要控制人,P Limited及Peter的詳情均須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而假如公司沒有重要控制人,公司仍須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註明此事。

若對成立公司或重要控制人有問題,請隨時與我們開公司專家的團隊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