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回說到當開公司以後,若公司股東決定不再經營該公司,亦打算解散,可通過撤銷註冊解散公司。今回分享香港有限公司透過清盤的法律程序,將所有資產變賣套現以償付債務,並最終將公司結束。
香港有限公司清盤可分為1)股東自願清盤、2)債權人自願清盤 及3)由法庭強制清盤
1) 股東自願清盤
進行股東自願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該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
~公司賬簿完整
~通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得到大部分股東同意
~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2)債權人自願清盤
進行債權人自願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公司無能力清還所有債務且不能繼續營運
~公司賬簿完整
~公司由債權人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該清盤人必須是執業會計師或律師
3) 法庭強制清盤
法院可將一間有限公司清盤。較常見的情況為:
~公司無力償付其10,000元或以上的債項
~法院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平公正的或
~公司已藉特別決議案,議決公司由法院清盤
~公司任何一位債權人、股東或公司本身,均可提出將公司清盤的呈請。呈請人通常會聘請律師擬備和提出清盤呈請的程序
破產管理署的主要負責是法庭強制清盤,至於股東及債權人自動清盤,破產管理署只會根據公司條例及公司(清盤)規則監督清盤過程。
很多有限公司股東在計劃終止公司運作時,通常都不太清楚有關的終止手續,只是採取不理會態度,這可能在不知情下違反相關法例,情况嚴重的,有可能會引致被逮捕或對以後的出入境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