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前財務咨詢
上市是企業獲取資金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亦是企業實現規範化管理及提升品牌知名度的重要契機。企業在香港上市須遵循香港聯交所的上市規則及上市程序,其專業性及複雜性客觀上需要一位熟悉香港市場及上市流程的專業顧問來整體策劃。我們的團隊擁有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約十年的工作經驗,曾協助數個香港及中國企業到香港上市,具有豐富的上市策劃經驗,服務貫穿企業上市全過程。
前期規劃—掃清上市障礙,創造有利條件
‧評估是否具備香港上市的條件
‧編寫上市可行性報告
‧審查公司會計制度和會計記錄,提供改進建議
‧策劃架構重組方案
上市執行—協調上市團隊,縮短上市過程
‧協助選擇合適的中介機構
‧以公司立場協調各中介團隊按規定時間完成相關工作
‧協助保薦人進行盡職調查協助解答聯交所提出的問題
香港上市基本要求
財務要求1
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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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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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新申請人須具備不少於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並須符合下列三項財務準則其中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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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申請人須具備不少于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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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要求
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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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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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新申請人須具備不少於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並須符合下列三項財務準則其中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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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申請人須具備不少于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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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的司法地區
《主板規則》第19章和《創業板規則》第24章規定了海外公司尋求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時的基本要求。《主板規則》第19.05(1)(b)條和《創業板規則》第24.05(1)(b)條及相關解釋列明了海外公司尋求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時對於股東保護的標準。
註冊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納的司法地區以外的申請人尋求在主板和創業板上市,聯交所將根據每個案例的實際情況來考核,申請人要表明其能為股東提供的保障水準至少相當於香港提供的保障水準。就聯交所預期海外公司尋求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時對於股東保障水準的主要要求一覽表,請參閱2007年3月7日刊登的聯合政策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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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
新申請人的賬目必須按《香港財務匯報準則》或《國際財務匯報準則》編製。
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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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合上市
必須是交易所認為適合上市的發行人及業務。
如發行人或其集團(投資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則其一般不會被視為適合上市,除非其所從事或主要從事的業務是證券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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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紀錄及管理層
主板 | 創業板 |
新申請人須在大致相若的擁有權及管理層管理下具備至少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這實際指該公司:
豁免:
在市值/收入測試下,如新申請人能證明下述情況,本交易所可接納新申請人在管理層大致相若的條件下具備為期較短的營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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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
a. 管理層在最近2個財政年度維持不變;及 b. 最近一個完整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豁免:
在下列情況下,聯交所可接納為期較短的營業記錄,及╱或修訂或豁免營業記錄和擁有權及控制權維持不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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